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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陶其辉 陈绪红

9月21日下午,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注重促进农机化发展,着力强化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后,分别于1997年8月15日和2001年8月24日进行了两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内容丰富、措施得力,集农机推广、服务和监督管理等于一体,其内容涵盖了农机化工作的方方面面。

《条例》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江西省农机法规建设又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化发展和农机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了对农机化发展的扶持力度,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以法规的形式界定农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空间和措施,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拖拉机种类和农机事故范围,必将为农业机械化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新《条例》总体呈现七大特点。一是明确了农业机械质量保障和安全责任;二是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政策得到延伸;三是调整了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开展维修经营的许可规定;四是引导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对其产品进行鉴定,并明确了对农业机械进行试验鉴定管理的职能;五是明确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的管理职责;六是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和主要职责;七是规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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