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我国创制并已登记或生产的农药品种有50个,其中杀虫剂14个、杀菌剂25个、除草剂8个、植物生长调节剂3个。时至今日,登记的创制产品应当更多,但是看到另外一则消息后,对这种创制的意义有了特别的感受:2007年底登记的氰烯菌酯,2014年实现了0.82亿元的销售额,有望成为国内继扬农氯氟醚菊酯(2012年销售额1.07亿元)之后第2个迈入亿元方阵的创制产品。
也就是说,这么多创制产品,只有两个销售到亿元,其他的在市场上并没有形成一定的销售额。
作为企业,耗费那么多人力物力,再花几百万人民币登记这些创制产品,图个啥?难道只是为了赔本赚吆喝?应当不是。
创制新农药走向市场前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1、真假创新
最近几年,的确有一些公司真心想通过创制农药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为此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不过不可否认,也有些公司有意高调宣传自己的创制产品,以创制产品为噱头,借此炒作自己。这部分企业的做法,实在有待商榷。
年初的时候,笔者对网上很热的几个新农药产生了兴趣,于是在药检所的网站查询了一翻,结果并没有发现这些新药的登记信息。于是笔者推测这几个新药尚未通过安全性评价,目前只是处于药效试验阶段,因此药检所网站查不到登记信息,也无从知晓新化合物的结构。
为什么要关注化合物的结构呢?因为现在有些农药企业,只是把国外专利产品的一个基团做了点微调,比如甲基换成了乙基,也可能是把乙基换成了甲基或者异丁基,然后就摇身一变成了新产品进行推销,或者是以所谓的新成分为幌子,捆绑农药零售商经销其他商品。
这样的结构修改有价值吗?当然有。你想啊,仅仅的基团微调,新结构的活性虽然可能不如原始产品,但是只要使用量增加点,效果也不会差到哪里去。而且相对于类似专利产品的高额利润和特定的防治靶标,这点成本基本可以忽略。
也就是说,某些新农药,其实并没有创新,而是专利产品的亲兄弟或者表兄弟,如果考虑到国外专利的严谨性,也许只是远房表兄弟。即便如此,这些远房兄弟对市场的冲击也不小,企业的利润也不会少。如果专利结构的兄弟们泛滥成灾,可能会在侵权判定上有些举措,当然这是后话了。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种侵权是显而易见的,但在专利诉讼中,这种侵权认定也不是很容易的,你不能指望所有诉讼参与者,既精通专利,又精通化学。所以对于侵权纠纷无论侵权者还是被侵权者都应尽量避免,以免给自己增加麻烦。
2、专利保护
一个真正的新化合物,如果要推向市场,肯定会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这时候专利保护就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说实话,专利的保护并不能保证你用新化合物赚钱,但是可以保证别人暂时无法通过你的化合物赚钱。
既然想得到保护,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就要认真写。有的企业因为怕泄露自己的化合物,把化合物置身于保护范围之外,那这样的专利还不如不申请。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这些年一直以仿冒专利为主,对于破解专利漏洞应当是有些心得的。现在峰回路转,该我们防范别人破解了。我们的专利代理人,有没有这种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来避免别人的专利进攻,需不需要引入国际化专利服务呢。
3、新药的风险评估
尽管我国的农药审查机制看起来与国外区别不大,但实际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发达国家因为已经研发和上市新农药几十年,因此他们的审查程序和相应的实验设施,都是针对未知化合物的。也就是说,一个新化合物在进入市场前,其药效、毒性、残留和环境危害,均已做过认真的实验测定和风险评估。每一个上市的新产品,背后都有无数有希望被推向市场的化合物,它们或者因为毒性,或者因为抗性,或者其他问题,全都倒在了通向市场的台阶上,无缘与我们见面。
我国的农药审查,虽然要求越来越高,但申请登记的化合物绝大多数是老产品或者是国外已经上市的新产品。国外的公司先前已经对这些化合物做过风险评估,我们要做的,只是确认申请的有效成分是否与国外一致,相同性或者等同性如何。其他的实验实际上就是一种验证。
基于这样的差异,国内对新化合物的风险评估,实际经验并不多,相应的实验设施也不完善。就拿环境毒理学来说,国内能开展所有农药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基本没有,要做全套的实验,只能去国外,这对企业来说,应当是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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