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吉林省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吉林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吉林省《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18年,吉林省要确保国家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通知》明确规定,在推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要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兜底性保障。
《通知》要求全省抓好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建立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调整联动机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到2018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建立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对接机制。提高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三是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实施衔接机制。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同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四是建立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信息管理共享机制,确保实现动态管理、应退尽退。全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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