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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重申:禁售河豚鱼


早在1990年由原卫生部发布施行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中就曾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2010年这一《办法》废止。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尽管如此,河豚鱼却总是明里暗里出现在市面上,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在相关问题的复函中再次强调禁售河豚鱼。

复函指出,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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