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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度污染产地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民意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在10月1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业生态环境”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732252673@qq.com。

草案规定,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划定为严格管控类,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作物;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实行土壤污染管控或者修复。

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对重大农业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责成农业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或者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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