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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八)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凉菜卤菜慎用、少用,确需应现食现做,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在 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九)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 度不低于70℃,菜饭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他异味,感观异常的不得食用。(十)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 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十一)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 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第九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对举办者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取相应凭证和票据,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宴席加工服务。

  第十一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等紧急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不接受农村自办宴席备案,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 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 书》;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 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

  第十五条 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商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组织当地村委会(社区)开展农村自办宴席备案、技术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第四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农村自办宴席制作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工具及贮藏、清洗、保洁、消毒等设施设备,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二)消毒、冷冻冷藏、食品留样、三防、垃圾存放等设施功能正常,满足基本需要;

  (三)加工服务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合格,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制定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加工服务人员承办宴席期间晨检制度,食品原辅料采购查验、存放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待 加工食品原辅料检查制度,食品加工制作关键控制要求,食品加工制作场所选择和布局办法,防止交叉污染的管理措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制度;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的队伍、乡村厨师等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办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表;

  (二)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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