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到了诸多涉及“三农”的内容,如“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这些都集中反映了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赋予农民更多权利。不仅要赋予在农村进行生产的农民更多权利,同时也要赋予已经转移到城镇的农民更多权利。
如何处理好城乡关系、缩小城乡差距,是诸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和城镇化深入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课题。而中国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又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二元结构问题,其特殊性在于,中国不但存在着二元的经济结构,而且存在着特殊维系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体制机制。城乡二元体制曾经为中国快速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大幅降低了中国高速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成本。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二元体制社会对农民权利和农业剩余的剥夺日趋严重,农民通过家庭承包经营获得的制度红利逐渐被消耗殆尽。城乡二元体制机制不但阻碍了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还阻碍了农民充分享受现代化发展的成果,从而阻碍了“四化”同步协调发展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这正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的根源。
要想赋予农民更多权利,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关键。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没有明确提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但是在《决定》中提到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等都是对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回应。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民的转移和城镇化,也就是农民市民化。在城镇化过程中,要注重城市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包容和融合,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方面提供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同时,也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基本权益。这隐含着农民通过土地确权、同地同价等制度,实现同地同“权”,获得土地收益,从而公平地分享现代化发展的成果。这样,进城农民能够公平地享受城镇化的成果,留在农村的农民也获得了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务农收入的空间。
农民更多权利的获得同样依赖于良好的经济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城镇化的进程也同样需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镇化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变迁模式:自上而下的城镇化和自下而上的城镇化,前者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后者是由市场诱导的自发型的诱发性制度变迁。新型城镇化应该强调尊重市场,尊重农民的产权和自由交易权,强调在公平竞争下让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要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人为造城。而政府更多的是在城镇规划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必将促进我国的快速全面发展,也为农业、农民、农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促进中国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农民将获得更多的权益,分享更多的现代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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