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确保种子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种子市场准入制度,认真落实强制性种子质量抽检制度,开展好农作物种子流通市场环节质量全面监管,尤其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的抽检密度。二是严格落实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资金、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限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入市的门槛。三是建立不合格种子退市制度。对不合格的种子强制召回、退市,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注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清退出市场,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处罚,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三)建立种子质量保险制度,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为了平衡种子使用者、经销商利益,使农民在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实现生产自救。设立种子保险制度以降低经营风险。如发生种子质量问题时,若经营户暂时无力赔偿时,先由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先行赔付,从经销商处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相关的责任主体实施追偿,以真正起到降低生产经营风险作用,使农民的利益切实得到有效保护。
(四)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日常监管
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精干的种子管理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店)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要跟踪监督,立案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依法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大的种子违法案件,要公开通报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五) 建立投入机制,提高监管能力
各级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设立一定数额的种子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种子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质量纠纷案件查处、种子市场检查交通费用、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及种子法律法规宣传等,保障种子市场执法经费,提高种子市场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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