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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三书一协议”强化种子监管


  (1)签订种子经营责任书,加强源头控制。对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企业(个人)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对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种子进销货台账、经营档案。

  (2)签订种子质量承诺书,确保用种安全。检查种子经营企业(个人)是否按规定包装种子,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齐全、有效。所调进的品种要有正规票据,对有质疑的品种主动向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足够样品,进行委托检验,消除隐患。同时,不得以示范布点为名,批量经营未审定品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种子,不得经营已明文规定退出市场的农作物种子。销售时向购种者出具种子质量信誉卡或有效销售发票,主动向购种者如实介绍所经营种子的特征特性、栽培技术、适宜种植区域等。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若有违法行为,主动接受处罚。出现种子质量问题,要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3)签订执法监管责任书,实行分工负责。将责任划分到片、到乡镇、到店铺,每个执法监管人员对本片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动态巡查和全方位监管负总责。对因责任不落实、执法监管不到位而出现坑农害农事件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务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求在种子市场执法监督管理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身份合法,使用统一格式文书,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及时移送案件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签订联合监管协议,坚持齐抓共管。农业与工商、质监、公安、供销等部门签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职责,整体联动,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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