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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坑农害农害自己


坑农害农最终坑害自己 销售伪劣化肥“烧”死269棵桃树,店主获刑两年 

     灵宝市某农资商店店主侯某明知卖给村民李某的化肥是不合格产品,却心存侥幸,没有告诉李某并继续销售。后李某将该化肥施用在自家的7亩桃园里,导致269棵桃树全部死亡,部分桃树受损,经鉴定经济损失达82414元。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侯某因销售伪劣化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侯某在灵宝市焦村镇坪村开了一家小农资商场,卖一些化肥、农药给附近的村民,生意还不错。

     2011年10月初,焦村镇东册村的李某来到侯某的农资商店买桃树用的化肥。经侯某介绍,李某以每袋120元的价格买走“沃尔特”牌复合肥16-4-20型26袋,货款共计3120元。

     2011年10月26日,侯某对其16-4-20型化肥进行检验,结果该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侯某想“化肥也就是劲大劲小的事,不合格顶多没劲罢了”,心存侥幸,没有将该鉴定结果告诉买走该化肥的李某。后李某于11月中旬在自家的7亩桃树园内使用了16-4-20型化肥23袋。到了来年4月春暖花开,别人家的桃树都开花了,李某的桃园还是光秃秃的,仔细一看很多树都枯萎了。李某大吃一惊,前思后想怀疑是化肥的原因。经鉴定,李某所用的16-4-20型化肥氮、磷、钾全部不合格,且氯离子含量较高。桃树是一种忌氯植物,不允许使用氯基型肥料,桃树死亡正是使用了氯基肥料造成肥害所致。经价格损失评估,共有269棵桃树因使用了该化肥相继死亡,其余桃树部分受损,损失价值为82414元。

     灵宝市农业执法大队接到李某投诉后,认为案值已经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对侯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李某称其销售的“沃尔特”牌16-4-20型化肥是从灵宝市火车站王某之处进货,但王某予以否认,侯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化肥来自王某。经调查,生产“沃尔特”牌化肥的湖北省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称,在三门峡地区没有“沃尔特”化肥经销商,且该厂没有生产和销售过“沃尔特” 16-4-20型复合肥料。目前,对该伪劣化肥的来源,侦查机关还在进一步查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销售的化肥系不合格产品,却没有及时告知购买人(当时购买人尚未施用),没有尽到销售者应承担的义务,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使被害人的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晓宇 志强)

     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致使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两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50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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