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全国各地农村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竞相开展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必然需要大量用地,然而失地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基本上是各地自行其是。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唯一保障,丧失家园本就心痛,不那么合理的补偿还往往难以到位,于是拆迁与反拆迁、征地与反征地等等对立情绪严重,处于弱势方的农民的权益多数难以保障。在此,笔者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尊重、保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当下农村,令许多地方执政者最头疼的是土地纠纷,而最难化解的也是因土地引发的各种矛盾。农村土地纠纷往往具有群体性,一旦处理不慎,就会激化矛盾。近两年来,因为征地毁青导致的大型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反思。农民最反感的是劳动成果无端遭受践踏、政府和村委会随意撕毁承包合同,如果说农民对天灾无可奈何的话,那么对人祸则恨之入骨。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土地效益的提升,许多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选择了“亦工亦农”的工作方式,农忙时回家种地,农闲时到城市打工,对土地的渴求加剧引发各种纠纷。
笔者日前跟随河南省内乡县人大对土地纠纷案件开展调查,从2010年到2012年,内乡县法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长60%,其中的90%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占10%~15%。许多土地纠纷案件都是因为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发包。尽管我国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但村民及村委会的法治意识淡薄,法律基础知识更少,合同签订很不规范,许多纠纷都是因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许多合同甚至只停留在口头上,甚至还有一些村委会存在肆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频繁发生,引发干群矛盾,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随着乡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农民对于政府征地的利益诉求日益强烈,政府在征地时一定要坚持依法办事,因此,笔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
第一,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不完整的。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首次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但是,中国广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如何针对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物权保护规定,还不明晰。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民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第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同时,不能违法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的保障机制,规范补偿费用管理,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让农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各级政府应依法规范各种行政行为,大力推行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和宣传,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乡政府应配备责任心强、法治意识浓的干部指导和监督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土地资源、承包方案应予以公开,各种补偿规定也要明明白白地张榜公布,完善各级职能部门对合同的鉴证、备案职能。
第四,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纠纷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大查处基层干部在征地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案件,对于侵吞农民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金等的涉案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尽快查处,确保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
河南省内乡县许圣义喻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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