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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制度》出台


为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监管和执法行为,督促畜禽屠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实际,nth="11" year="2015">2015年11月27日省畜牧兽医局制定出台《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制度》,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畜禽(包括牛、羊、鸡、鸭、鹅)屠宰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主要检查屠宰企业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等行为;屠宰企业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有关法规和《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等规定,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台帐和档案设立,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安全生产等情况;执行屠宰卫生、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情况;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包括档案记录、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运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运转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制度》规定省、市、县(市、区)三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两次、四次、六次飞行检查,检查覆盖面不少于全部畜禽屠宰企业的5%、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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