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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出台


本报讯 10月30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意见》提出,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完善“三权”关系,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认“三权”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

《意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三权分置’。农民们进城,‘三权分置’就是告诉他,你出去打工,土地的承包权还是你的,这是不动的,是稳定的,流转的仅仅是经营权。此次中办、国办提出的《意见》是‘三权分置’的具体化和对理论的肯定。”

据统计,目前全国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经流转,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6600万户或多或少地流转了土地。根据《意见》,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李国祥表示:“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之后,接下来的关键是促进土地流转,规范流转土地的产权交易。第三步就是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新型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让他们的权益能得到平等对待。”(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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