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竞争选拔、优中选优”原则,会同其他农口部门筛选出本省推荐单位,并经公示后提出推荐意见及次序,于2015年7月31日前上报。
(三)各中央直属企业和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等单位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四)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且应包含至少1个应用电子商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开展省级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评选的省份可以申报4个,申报时须一并提交省级认定办法、管理制度和省级示范基地名单。每个中央直属企业和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等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五)2015年度计划认定全国示范基地60个。其中,为加快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将在本次全国示范基地中认定20家左右应用电子商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电子商务企业。2013年我部组织认定的40个全国示范基地仍在有效期内,按照有效期为4年,每两年认定一次的规定,今后全国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总体规模将保持在100个左右。
(六)农业部将组织进行初评和复评。初评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推荐出70个左右进入复评;复评采取竞争选拔方式,通过申报单位现场陈述、专家现场打分进行推荐,提出建议名单。经农业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最终认定名单由农业部文件印发公布,农业部统一制作、授予全国示范基地证书、牌匾,并做好推介、宣传工作。
(七)对各种类型全国示范基地的认定将以特定主体为主。整体推进型重点考察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信息化综合水平并以现代农业示范区为主;生产应用型重点考察物联网节本增效技术应用水平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经营应用型重点考察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批发市场、经纪人、经销商等为主;服务创新型重点考察信息进村入户工作成效和运用电子商务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并以地(市)、县(区、市)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农业电子商务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政务应用型重点考察现代信息技术覆盖政务业务范围和水平并以地(市)、县(区、市)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为主,拟命名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市、示范县,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农业部各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此次暂不申报参与政务应用型申报认定;技术创新型重点考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以企业为主。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交申报申请、申报书(见附件1)及辅助材料,申报整体推进型的还应填报农业信息化水平测评表(见附件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要包括正式推荐意见、申报主体申报书及辅助材料(一式三份,附光盘)相关材料电子版可以从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本次申报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申报认定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申报认定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做好竞争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采取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推选,注重公平公正,确保申报认定质量,真正将基础条件好、应用水平高、模式成熟可靠、创新措施实的农业信息化单位推荐出来。
(三)开展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基地备选库,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省份可从已认定的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
(四)认真总结现有全国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2013年度认定的本辖区内的全国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材料随同本次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已被认定为2013年度全国示范基地的,本次不再申报。
(五)按时报送材料。各省级农业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寄送至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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