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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gt;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建设内容及其功能作用,全国示范基地按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种类型申报,在符合《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本年度认定工作重点突出以下申报条件。

  (一)整体推进型:申报主体应当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构建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制,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在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发展成效显著,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生产应用型:申报主体应在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少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农业物联网节本增效技术应用上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三)经营应用型:申报主体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5年,应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少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四)政务应用型:申报单位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五)服务创新型: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开通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并有效开展服务,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有关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应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六)技术创新型:有关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可申报技术创新型。有关教学科研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且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有关企业注册时间不少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将严格执行《办法》,具体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全国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主体将相关材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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