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局长陶荣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陶荣收取、贪污赃款共计466万余元,判陶荣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1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陶荣在任中宁县林业局局长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款拨付、招标过程中,先后10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138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80万元,最小的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2011年,挂靠中宁县水利工程队的潘某,在中宁县林业局承揽了1000余万元的工程。为了让陶荣多给他拨付应付的工程款,潘某许诺给陶荣好处。2012年1月,陶荣为潘某签批了200万元的工程款,潘某将80万元“回报”给陶荣。
宁夏旭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温某逢年过节就去打点陶荣。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温某以拜年的形式分别送给陶荣10万元。收到好处费的陶荣,先后付给旭宝绿化公司900余万元工程款。
除了收受贿赂,陶荣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两次编造虚假拉水抗旱资料,骗取公款共计68万多元。另外,陶荣还有26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在陶荣案一审庭审中,陶荣的辩护人提出,在对陶荣受贿罪的指控中,尽管陶荣收受了他人的贿赂,但并未超过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向行贿人支付任何款项,相反所有的支付,全部都是地方政府项目工程中应付而未付、长期拖欠的工程款。同时,陶荣并未因受贿而对行贿人承揽的工程质量降低标准。所以陶荣的支付行为,并未对国家财产利益造成损失。
另外,陶荣的受贿,当地政府也有一定责任。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并且每次拨付的工程款杯水车薪。僧多粥少,才导致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为了尽早拿到工程款,竞相向陶荣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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