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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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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绿化建设要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天津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鼓励和支持盐碱地绿化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引进和培育适宜盐碱地生长的植物品种,开展盐碱地绿化试验示范,提高盐碱地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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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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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加以保护。树龄20年以上或者胸径30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城市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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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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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突出了绿化工作的公众参与: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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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小区绿地变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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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严格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他物品;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其他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等,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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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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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绿化监督检查职责。对一些较为严重的侵占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明确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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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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