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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承包实为矿产买卖 荒唐协议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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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处分,而石某和邓某等人却打起了矿产资源的主意,借签订林业承包合同的名义行矿产买卖之实”,最后被依法判决合同无效。
  1985年,原鲁山县瓦屋公社某村的石家庄生产队经群众大会议定,将本组位于黄土洼自留山3.25亩坡地承包给石某用于植树造林。石某于1985年取得了林权证。2008年5月4日袁某以石小某(系石某之子袁小某之夫)名义同邓某签订《荒坡地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中包含矿石买卖的内容。协议签订后,邓某依照协议开采矿石。后因石某父子与邓某发生纠纷甚至两度起诉到法院后因故又撤诉,现又诉至法院。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双方协议的实质内容为矿石买卖协议,显然违反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协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袁某以石某之子的名义同被告邓学良签订“荒坡地转让协议书”,而原告石某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并有林权证为证,被告袁远勺在签订合同时及之后均无相应处分权,合同签订后亦未经权利人追认,因此该协议仍为无效协议。邓某辩称因与相关事实和法律不符,对此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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