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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机合作社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10月26日,在本届展会组织的农机服务组织发展论坛活动上,中国农机化协会农机服务组织分会正式出台了《中国农机合作社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4月发布的中国农机合作社标识在使用上进行了说明和管理,规定了中国农机合作社标志的使用管理细则等共13条,自2013年10月20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中规定,中国农机合作社标识注册的所有权人为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将统一印制各种规格的标贴和旗帜,农机合作社可凭注册执照申请购置该标贴或旗帜,加施于合作社的机具等财产上或用于农机合作社的作业服务队等宣传。经农业部发布的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可经书面申请及授权后自行设计使用该标志。其他各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需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推荐,在提交书面《授权申请书》的同时提交《农机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待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审核后再授权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农机合作社标志经申请授权后,可自行设计采用印刷、模压、喷涂、蚀刻、打戳等方式加施在农机合作社的办公场所、农机具、工作人员服装、牌匾、名片、业务宣传资料,以及自产农产品的包装上等。合作社自行设计使用该标志时,不得随意歪曲、篡改和变形使用该标志。标志的授权使用期限为一年,农机合作社如需继续使用,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再次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该《办法》,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将有权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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