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745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包含复配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为进一步做好百草枯农药产品监管工作,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切实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结合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开展了农药(农资)市场专项检查和宣传活动。主要检查了县城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农产品种植生产企业(合作社),并与他们签订了“禁止销售、使用百草枯(含复配水剂)承诺书”。结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规定,重点检查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过期农药,农药经营台帐和备案工作等,确保我县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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