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屠宰行业立法方面,仅有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998年施行以来,已经2007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2008年商务部制定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条例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条例、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法原因
⑴屠宰和肉品卫生管理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屠宰立法,治理和管理屠宰业。如英国130多年前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屠宰场法》,美国1891年制定了《肉类检验法》,日本、香港制定了《屠宰场法》,欧洲制定了《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新加坡制定了《有益健康的肉类和鱼类(屠宰场)法》等。
⑵条例存在诸多缺陷。一是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和处罚权限较低。打击犯罪往往以罚代法,违法成本低,成为加工病死猪、制售注水肉、添加瘦肉精等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日本的《屠宰场法》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批准设置屠宰场的、以食用目的在屠宰场外进行宰杀的,要处三年以下的徒刑,而我国的条例中对于私屠乱宰并没有设置明确的处罚依据,对这种行为的处罚还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等。二是条例管理范围窄。除了目前政府的定点屠宰场外,36%的牛、羊、鸡等民间屠宰都未在监管范围之内。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对生猪以外的畜禽屠宰作出了规定,但地方颁布的管理办法位次低,缺乏对畜禽屠宰主体行为的制约。一些地方虽然实行牛、羊定点屠宰,但由于法律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怕引起行政诉讼,只管理、不处罚,甚至不敢管、不敢罚,致使一些地方牛、羊、禽屠宰市场比较混乱,肉品安全质量令人担忧。三是立法范围仅限于规范屠宰加工环节,未涵盖肉品后续流通环节,而肉品流通市场的混乱并不亚于屠宰市场。我国虽然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配套法律,但往往难以顾及肉类流通中出现的许多复杂情况和特殊问题。
⑶时机已成熟。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食药两部门负责,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统计,负责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目前,商务部与农业部已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随着监管体制的理顺,肉产品全产业链的质量安全管理可以得到实现。
代表建议
冯平(第十届至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总工程师)
2003年: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畜禽屠宰法”,全面规范猪、牛、羊、禽屠宰行为,坚决取缔滥宰,严格执法,对违法者加大处罚力度,使之心存畏惧,从源头上消灭产生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
2004年:尽快制定“畜禽屠宰法”,与国际接轨。
2009年:建议全面取消代宰,明晰屠宰场对其产品的责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出台“屠宰法”。
2012年:认为屠宰应该是有具体的法规规定,内容应该有可操作性,建议将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屠宰企业的肉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预警制度等都写入法规。
2014年:尽快出台“畜禽屠宰法”,填补立法空白。将国际广泛采用的安全责任保障、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预警、安全危机处理、事故处理、事故赔偿、责任追究、缺陷产品召回等重要内容写入该法。将建立肉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病死畜禽,废弃物和屠宰污水的处理、动物福利等有关内容写进该法。同时,配套相关法规,依法行政,有效监督。
曹家富(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华英禽业集团董事长)
2007年:建议我国应尽早制定一部“畜禽屠宰及肉类产品流通法”,对屠宰厂的设置和肉类的生产经营作出严格规定,把屠宰和肉品流通环节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从而保障肉品质量符合食用卫生标准,促进我国肉类产品的生产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
高洪(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农业大学教授)
2011 年:为了我国的肉食品安全,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的需要,建议制定出台“动物屠宰法”,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畜牧业生产和肉品销售等进行统一规范,所以必须单独立法,绝不是其他法规可以包容或替代的。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07-25/hq_46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