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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松江区家庭农场发展情况与主要做法


从实际情况看,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在80 ~100亩之间的占35. 3%,100— 150亩之间的占39. 8%,150—200亩之间的占22.1%,200亩以上的仅2.8% 。

3.确定土地流转条件和合理租金

为了推行粮食家庭农场,松江区政府对土地流转范围和土地用途进行了严格规定。一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土地只能流转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做家庭农场。二是家庭农场户必须按土地流转合同向流出土地的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三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自身力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再转包、转租给任何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第三方经营者;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劳动者外,不得常年雇佣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只能从事粮食经营。

土地流转租金的确定,既考虑到要保障原土地承包权农户的利益,又不得不防止土地租金过高而减少家庭农场的经营收入。为此,松江区土地流转租金的确定以原一家一户经营时的土地纯收入为依据,同时,考虑粮价市场波动因素,规定土地流转费一般采取实物(主要是稻谷)支付,或以当年稻谷挂牌价格为标准,折算为现金支付。实际支付情况为,以每年每亩不超过500斤稻谷为基数,折算成现金为每亩600~ 770元。为了平衡原土地承包户和现家庭农场经营者利益,松江区农委还设置了土地流转租金上下限,上限为500斤稻谷,各镇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调,但不能低于400斤稻谷实物的下限。

4.明确家庭农场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

按照松江区农委的定义,所谓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一般为夫妻二人,个别为父子或父女等二三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经营形式。

家庭农场经营者是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的农业耕作者。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成长决定家庭农场实验的成败。松江区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准人、经营者选择和退出机制做出了非常明晰的规定。

一是规定严格的资格准入。①只能是本村的农户家庭,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具有本区户籍、家庭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②从业者的年龄,男性在25~60周岁,女性在25—55周岁;在务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③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能熟练使用农机具。④主要依靠自身劳动完成农田的耕、种、管、收等主要农业生产活动。

二是慎重选择家庭农场经营者。首先,由村委会根据本村粮食播种面积, 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家庭农场数量、户均经营规模、经营者条件等内容,采取发放书面告知书、在公示栏张贴公示等方式,告知本村村民。其次,由农户申请。本村农户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再次,村委会审核。由村主要领导、村民议事会、民主投票等决定。最后,公示签约。

三是建立家庭农场考核机制。分别按种植作物茬口安排、农田外围沟清理、秸秆还田、夏熟作物生产管理、水稻生产管理、向区国有粮库交售稻谷等设定分值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201 1年起按照生产管理考核结果发放补贴。

四是建立家庭农场主的退出机制。有以下行为的家庭农场将被取消经营农场资格:①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②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或者有“拼装”和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③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三次考核为基本合格。 ④违反种子检疫规定,私自调种、乱用种子影响稳产、高产;使用违禁农药影响农产品安全;不服从本村种植茬口统一规划,不能做到“种田”与“养田” 相结合而影响耕地质量。⑤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⑥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约定的向国有粮库交售粮食的任务。

五是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续包条件。经营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在新一轮家庭农场经营者选用时,可优先获得延续经营权:①在上一轮经营期内,每年都参加专业农民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拥有农机驾驶证的家庭农场经营者。②在上一轮经营期内,经营管理好,生产水平高,每年综合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水平的家庭农场经营者。③在上一轮承包期内,积极探索并开展“种养结合”和“机农结合”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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