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是指以乙换甲,并起原来由甲或应该由甲起的作用。那么一人能否代替全家意愿填写选票呢?
具体案例:
2008年5月20日,某村按照村换届选举方案进行候选人“海选”提名。该村有15个村民小组,居住分散,距离中心会场较远,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在村部设立主会场,在另外几个自然屯设立分投票站,每个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1人,监票人各2人。上午9点,提名工作正式开始。第二投票站在选票发出近三十张时,有村民反映在投票过程中有一选民一次领取了5张选票。此投票站立即中止投票,调查核实,该选民将其家人共5张选票一次领出,认出都是一家人,工作人员没有坚持原则,发给了他5张选票。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出现的问题是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因为:一是选民认为都是自己家人,意见都一致,可以代替家人表达意愿,有权为其代领选票;二 是村里选举工作人员由于不熟悉选举的有关规定,认为同是一家人,将选民本人及其家人选票一起发放也行。上述情况说明,无论是选民还是选举工作人员,对选举中的“一人一票”公平竞争的原则缺乏深入理解。
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因此,即使是一家人,没有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也不能代替其表达意愿。如果不及时制止此类现象,使违规投票数量增大,将最终影响选举结果,导致选举无效。
面对本事例中出现的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立即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将分票站所发选票全部作废,重新组织投票,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实施,同时对该分站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重新选举产生工作人员,确保最终候选人提名工作顺利完成。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款: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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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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