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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的选票与收回的选票数量不一样怎么办?


选票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选举文件。通常由负责选举事务的机构统一制定。选票须按一定程序计算,以确定当选人。那么发出的选票与收回的选票数量不一样怎么办?

具体案例:

陕西省周至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其中有一个村民小组收回的选票比发出的选票多出2张,有两个村民小组收回的选票比发出的选票各少了1张,最后收回的选票总数等于发出的选票总数。为此,对这次选举的有效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详细解答:

目前,村委会选举主要有选举大会投票和投票站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但不论以何种方式投票,在投票结束后,应将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都集中到中心会场,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统一开箱,防止秩序混乱和舞弊现象。开箱后,应将各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再清点票箱收回的选票总数。判断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两个条件:一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超过本村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总数的一半以上,二是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数要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本次投票有效。

本事例中该村采用的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投票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票,然后再相加得出总数。这种方法显然能省事、节约时间,但最容易暴露某个投票站选谁不选谁的真实情况,因此, 这种做法并不可取。虽然这次投票结果总体上符合有效推定,但由于操作程序上的失误,致使其中一个村民小组的回收票数多于发出票数,明显不符合有效条件。严格地说,该村民小组的投票无效。

鉴于该村已经计算出各村民小组收回的票数,参照上述有效条款,应当在多出2张回收票的村民小组内重新组织一次投票,然后把收回的选票与其他各组收回的选票混在一起统一计票。这样既节省成本,避免了在全村范围内重新组织投票的麻烦,又保证了此次投票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村民小组内重新组织投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一个环节都不能少,以免再次发生回收票多于发出票的现象。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款: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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