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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后,肥料行业谁来管???


“两会”闭幕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公布。改革方案实施后,肥料行业的监管会有哪些变化?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中国现行的肥料市场体制及政府管理职能。2016年11月商务部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在境内累计开设批发零售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取消了从事化肥业务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的限制。目前,在国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和出口)业务,已经不再限制企业性质,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下,各种所有制成分均可参与。对于肥料进口经营,国家仍按加入WTO时的制度设计,实行国营贸易资质管理,并对尿素、磷酸二铵、氮磷钾三元复合肥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对肥料行业的监管事项见下图:
  
  
  
  此次机构改革,新组建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方案,改变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准入条件、生产许可、质量抽查、进出口商检的监管部门。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碳交易管理划入生态环境部。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管理职能划转后,化工(化肥)行业何时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要关注生态环境部的监管动向了。近年来,农业部加大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力度,提出力争到2020年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零增长行动,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后,估计会提出更高的目标和更严格措施。
  
  水肥一体化、农田土壤有机质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多部门文件“打架”的问题有望解决。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增强了在农业投资、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和农业综合开发方面的职责。为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并入农业农村部。另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
  
  肥料进出口“关检”合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不再保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列入法检目录的有机肥料和部分化肥进出口手续将明显简化。
  
  
  
  肥料国家标准将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生产许可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实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国家标准一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为了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内大力推进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等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如果“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完成制定程序,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新方案规定,现质检系统实施的磷肥与复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将改由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管理。
  
  农口肥料执法整合进入农业综合执法职能。农业部1999年启动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目前农业综合执法已经覆盖各个省份的大多数农业县市,但农业部没有组建部级的综合执法队伍。此次改革方案提出,由农业农村部指导、组建农业综合执法“国家队”,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另外,一些地方法规授权当地农业部门对肥料的执法权。与种子、农药监管由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不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目前仅是农业部部门规章,农业行政部门按其规定仅有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权,并且没有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权。2017年6月起,农药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市场监管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承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化肥生产许可、质量监管、商标管理等职责。新组建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要对化肥标准制定、生产许可、质量监管等方面有更多的执法权,需要推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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