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国(地区)土地产权的设置情况
除以上几种土地产权之外,土地产权还包括:土地典权、土地继承权、土地开发权、土地赠与权和土地留置权等。如何科学地设置土地产权对土地产权明晰、土地市场的良性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部分国家(地区)对土地产权的设置是有一定差异的,表现在产权的名称、内容以及权利的大小均有差异。但除中国大陆外,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大多借鉴了“罗马物权法”,即在自物权的所有权上设定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产权体系设定的前提是土地所有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有的还增设了债权性质的租赁权。
除此之外,各种土地产权还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交易的可以是土地产权中的单项独立权利,也可以是若干土地产权的组合。产权权利束的细分随着市场化的程度发生变化。如美国为了保护耕地设立了土地发展权,政府首先购买某一土地的土地发展权,如果有使用者想改变该土地的使用性质,必须向政府购买土地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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