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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分割安全产品质量认证评审准则



用手触摸检验。
5.5.2.2 理化检验
5.5.2.2.1 水分
按GB 18394的规定执行。
5.5.2.2.2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的规定执行。
5.5.2.2.3 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5.5.2.2.4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5.5.2.2.5 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5.2.2.6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
5.5.2.2.7 敌敌畏
按GB/T 5009.20的规定执行。
5.5.2.2.8 金霉素、土霉素和四环素
按GB/T 14931.1的规定执行。
5.5.2.2.9 磺胺类
按农牧发[2001]38号附件的规定执行。
5.5.2.2.10 盐酸克伦特罗
按GB 16869或NY/T 468的规定执行。
5.5.2.3 微生物检验
5.5.2.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
5.5.2.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的规定执行。
5.5.2.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
5.5.2.3.4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 O157(E.ColiO157:H7)
按SN/T 0973的规定执行。
5.5.2.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的规定执行。
5.5.2.4 检验规则
5.5.2.4.1 按 GB 9959.1 和GB 9959.2 的规定执行。
5.5.2.4.2 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6 产品售后管理
组织应建立产品售后管理制度,对销售及售出产品进行质量跟踪,确保产品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良好操作规范
A.1 一般要求
A.1.1 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A.1.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A.1.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A.1.4 环境卫生的要求
A.1.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A.1.6 原料卫生的要求
A.1.7 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A.1.8 包装、贮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A.1.9 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A.1.10 检验的要求
A.1.11 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A.1.12 人员培训
A.2 具体要求
A.2.1 组织应制定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形成文件,并贯彻执行。
A.2.2 组织应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A.2.3 组织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与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b)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产品卫生的人员,必须调离生产岗位;
c)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戴好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d)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 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A.2.4 组织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组织不得建在有碍产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卫生的其它产品;
b)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c) 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d) 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且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化学物品、包装材料贮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f) 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人员进出、成品出厂与生猪进厂、废弃物出厂的厂门应分设;生猪进口处及隔离间、急宰间、化制间的门口,必须设车轮、鞋靴消毒池;生猪与成品运送道道分开;生产冷库应与屠宰、分割车间直接相连;急宰间、化制间、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等应与加工间间隔一定距离并处于主导风向下风处。
A.2.5 生产加工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和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b) 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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