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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分割安全产品质量认证评审准则



指农牧发[2002]1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
4 评审要求
申请组织应依据本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本标准中5.1.1、5.1.3、5.1.4、5.1.5、5.1.6、5.1.7、5.1.9、5.1.10、5.4.1、5.5.1、5.6的要求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应有3个月以上的记录可追溯。
已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组织对体系涵盖了本标准要求形成文件的对应条款应列表说明;对体系未能涵盖本标准条款要求形成文件的,应建立文件化的补充体系,加入到原ISO 9000、HACCP的文件中并有效执行。
5 评审要点
5.1 质量管理要求
5.1.1 组织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组织应建立以下基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a) 质量手册
b) 程序文件
c) 良好操作规范
d)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e) 标准操作规程
f) 职工培训计划
g) 设备、设施、仪器的维护、校准、校验和保养程序
h) 产品标识、质量跟踪和召回计划
i) 有害微生物检验规程
5.1.2 组织应具有对应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完善的质量记录。
5.1.3 组织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及记录进行控制。
5.1.4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保证组织内部各层人员理解与实施。
5.1.5 最高管理者应规定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5.1.6 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5.1.7 组织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并予以记录。
5.1.8 组织的资源管理
5.1.8.1 组织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
5.1.8.2 组织应对所有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所从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
5.1.8.3 组织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应符合 GB 12694、GB/T 17237和GB 50317 的规定。
5.1.9 组织应对产品实现所需的过程进行控制,并对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形成文件。
5.1.10 组织应制定不合格品控制文件,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5.2 良好操作规范 应执行附录 A 的规定。
5.3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应执行附录 B 的规定。
5.4 标准操作规程
5.4.1 组织应确保生猪、屠宰及分割产品为合格品,并分别制定相应的采购、验收、屠宰、分割、不合格品、包装、标识、贮存和运输控制程序以及加工设备的操作规范。
5.4.2 采购
5.4.2.1 原料
组织应确保生猪来自非疫区,并要求供方提供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动物产品兽
医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5.4.2.2 供方评价
5.4.2.2.1 组织应对供方供货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合格供方,建立并
保存“供方评价表”和“合格供方明细表”,并提供生猪的农药和兽药残留评价报告。
5.4.2.2.2 组织应对合格供方的能力、业绩、供货质量等进行动态综合评价,建立和保存相关质量记录。
5.4.2.3 原料的验收
5.4.2.3.1 组织应按 5.4.2.1 的要求索取、查验进厂生猪的相关证明,符合要求方可卸车。
5.4.2.3.2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按 GB/T 17996、GB 50317 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对进厂的生猪进行检验,核对数量,发现可疑病猪,应隔离观察,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
5.4.3 待宰控制
5.4.3.1 组织应对健康圈和隔离圈进行明确标识,并在健康圈舍标牌上注明该批生猪的产地、供方名称、数量和进厂时间,并根据生猪调出情况改写标牌上的内容。
5.4.3.2 生猪屠宰前应停食静养 12 h~24 h,宰前 3 h 停止饮水。
5.4.3.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对生猪进行宰前检验,经确定合格的填发“宰前检验合格证”。
5.4.4 屠宰过程控制
5.4.4.1 生猪屠宰工艺宜参照下列工艺流程
冲淋→致昏→刺杀放血→烫毛/脱毛→雕圈→开膛→净腔→去头蹄→劈半→修整→冲洗→冷却→分割
5.4.4.1.1 冲淋
生猪屠宰前应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和粪便。
5.4.4.1.2 致昏
采用电麻致昏时应符合GB/T 172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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