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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2010年引进仔猪、雏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加大引进仔猪、雏鸡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调运秩序,防止外疫传入,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保护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青农医[2010]69号《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引进仔猪、雏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西宁市重点地区开展引进仔猪、雏鸡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引进仔猪、雏鸡监管长效机制,健全全程监管制度,力求做到监管工作无死角、无盲区,确保我市在引进仔猪、雏鸡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并力争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引进动物申报和持证率达到100%;

(二)引进动物经纪人防疫承诺书与责任书签定率达到100%;

(三)对重点地区的广大农牧民进行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政策、法律知识宣传告知率达到80%以上;

(四)违法行为查处整改率达到100%。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重点为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城西区彭家寨、城北区二十里铺等仔猪、雏鸡主要引进地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引进动物全程监管制度。要建立建全引进动物从申报到落地监管等一整套规章制度,重点完善仔猪、雏鸡引进全程监管机制,加大重点环节执法力度。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定期召开会议,随时通报情况和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保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引进动物经纪人资格管理。组织人员做好引进动物经纪人资格的审查和管理,特别是要严格对引进仔猪、雏鸡经纪人或场(户)人员是否具备相关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登记造册。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进行审查,合格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限定仔猪、雏鸡销售地域范围。同时,要严格落实省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从省外引进动物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农医〔2008〕164号)的规定,专门从事引进种用和补栏饲养动物的,应当设立隔离场所,隔离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凡从事由外省引进动物活动的经纪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与引进动物经纪人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经纪人防疫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将引进动物制度、程序等告知给每位经纪人,同时将经纪人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和落实动物防疫义务情况纳入对其防疫条件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严格执行引进动物审批程序。要加强引进仔猪、雏鸡申

报到引入监管的各项措施,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把

审批备案和检疫监督工作责任到人。在审批备案管理中要坚持以本地市场需求为审批原则,以拉运一车的数量为审批单位,控制每批调运数量,指定经过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销售地区,授权运输有效期不得超过7天;对调入本地仔猪禁止跨县调运出售或二次、三次批发。要密切注意仔猪产地疫情动态,对风险低、信誉良好的产地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加强行政执法和查案办案工作。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以下行为:一是调运前没有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或没有按审批要求调运的;二是入境没有到指定边境公路检查站报检或逃逸的;三是引入后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未经隔离擅自销售的;四是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引进动物的;五是证物不符的;六是走村串户兜售无证、无标识仔猪的。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阶段执法力量,增加执法频率,加大对畜禽交易市场、买卖集散地区和屠宰场所的检查力度和执法力度;强化保障查案办案的各项措施,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办,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严明执法纪律。

(五)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巡查力度。加强与各高速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信息沟通,加大巡查力度,有效打击逃避检疫、逃避监管和未经审批擅自引进动物行为,积极主动地做好检疫和执法工作,认真开展查证验物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出证等

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交流、信息沟通,防止被堵回或已经处罚的贩运户绕道进入我市。

(六)扎实做好仔猪口蹄疫抗体监测工作。根据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引进仔猪口蹄疫监测方案,认真落实3月和5月采样、填表、送检等措施,密切注意省上疫情通报和监测结果通报,及时掌握仔猪产地疫情动态,降低引进动物风险。在各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病、死动物要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移、不准丢弃,对病死猪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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