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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恶性“怪圈”亟待激活“经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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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强化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 随着兽医体制的改革,“执法”与“服务”分离,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畜牧业技术服务作为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经费没有来源,工资、福利无保障,迫使基层畜牧兽医站从事兽药、饲料、生物制品的经营活动。由于集体单位没有考虑到技术资本分配问题,一些技术人员逐步脱离原来单位,使这一体系处于线断、网破、人散的状态,根本不能承担技术推广的任务,取而代之的是兽药、疫苗、饲料经销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主要是依据自己的产品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农民很难获得全面的养殖技术,这种情况服务层次低,产业链条短,对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不充分,发展活力和后劲不足,阻碍了畜牧养殖技术的科技进步,难以推动畜牧业的产业化进程。目前我国畜牧兽医的行政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已经得到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应该搞好调查研究,建立新型的畜牧技术服务体系。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畜牧法》精神,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落实技术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省应成立畜牧技术服务中心,开展新成果的应用研究,搞好技术推广,管理市、县、乡镇技术服务队伍,规范服务行为,根据本省情况确定推广畜禽良种、饲养管理、兽药和疫苗品种、防疫治病等技术。各市县也要恢复和重新组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接受省畜牧技术服务中心指导,一些县市没有技术和资金组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的省畜牧技术服务中心可以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逐步形成全省物流、信息流一体的技术服务网络。yzyz
  3.保证兽药的合理和安全使用 在继续贯彻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同时,对兽药的研究、开发、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和使用都应该细化管理。加大新兽药的研发力度,逐步淘汰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兽药宣传和召开产品推广会必须备案,防止夸大兽药作用的宣传诱导错误用药;整顿兽药经营,实行GSP管理;尽快实施职业兽医师制度,划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销售兽药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饲养者出售动物时应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要大力宣传兽药残留的危害、合理使用兽药以及药物休药期的规定,严格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用药。通过宣传、培训和规范,提高人们对畜产品的安全意识,认识兽药残留的危害和科学使用兽药方法,自觉维护公共利益,避免因自身利益错误和非法用药。yzyz
  4.要注意保护养殖户的收益 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关税也逐步降低。畜产品市场竞争将呈现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因此畜产品质量的提高是涉及中国畜牧业能否生存的大问题。但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就要增加生产成本,要有相应的措施保护养殖户利益。首先,要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SPS、TBT措施,制定严格的卫生安全标准、实施精密的检验制度,控制畜产品的进口,减轻进口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保护国家的民族企业健康发展。其次,进行养殖业补贴。为提高畜产品质量养殖业需要增加投资改善设施,粮食价格的上调引起的饲料价格上涨,疫苗、兽药厂家进行GMP认证生产成本提高导致药价的提高,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养殖者的利益。国家应该制定畜禽产品的保护性价格,出台扶持政策对养殖业进行财政补贴,根据畜产品生产成本制定出保护性价格,以提高养殖户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护养殖积极性。第三,要规范市场,实行优质优价。要完善措施,制定畜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质量评估体系。质量评估由一些专业协会来做。产品质量等级可根据养殖场的建设和卫生状况、疫苗接种情况、疾病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饲养动物的健康和膘情状况、畜产品的检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收购单位根据评估等级实行优质优价。第四、注意开拓国际畜产品市场。政府要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发布国际市场信息,搞好畜产品的推介工作,同时制定促进畜产品出口激励制度,为扩大畜产品出口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做到政府、相关经济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实行多元化市场战略,增加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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