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4-08-17 实施日期: 2004-08-17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号: 公告第400号
—————————————————————————————————————————————————
2004年8月6日,南非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8月初南非东开普省的鸵鸟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型为H5N2)。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南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对8月1日前从南非口岸启运的禽类及其产品,增加禽流感检疫项目,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对8月1日及以后从南非口岸启运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南非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南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南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yz/yj/3/2006-01-12/129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