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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 畜离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m3/(百头.d)]


[m3/(千只.d)]


[m3/(百头.d)]

季 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m3/(百头.d)]


m3/(千只.d)]


[m3/(百头.D)]

季 节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废水量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

需氧量

(mg/L)
化学需氧量

(mg/L)
悬浮物

(mg/L)
氨氮

(mg/L)
总磷

(以P计)

(mg/L)
粪大肠

菌群数

(个/100ml)
蛔虫卵

(个/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
2.0


3. 2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2.1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3.2.2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2.3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3.2.4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控制项目
指标

蛔虫卵
死亡率≥95%

粪大肠菌群数
≤103个/Kg


 

3.3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3.1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项目
标准值

臭气浓度(无量纲)
70


3.4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8执行。

表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

序号
项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1
生化需氧(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2
化学需氧(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氨氮(NH3—N)
钠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79—87

GB7481—87

5
总P(以P计)
钼蓝比色法
1)

6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7
蛔虫卵
吐温—80柠檬酸缓冲液离

心沉淀集卵法
2)

8
蛔虫卵死亡率
堆肥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9
寄生虫卵沉降率
粪稀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10
臭气浓度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14675

 

 

 

 

 

 

注:分析方法中,末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

2)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5 标准的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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