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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十五条兽药堆垛应当留有一定距离。兽药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十六条对销后退回的兽药,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兽药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第十七条不合格兽药应当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当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十八条应当做好库房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当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当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有关规定销售兽药: (一)营业时间内,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并佩戴胸卡。 (二)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第二十条兽药拆零销售时,应当有适宜的产品包装,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冷藏、保温等有效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在营业场所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张贴、发布未依法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公布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涉及的兽药经营范围包括以下类别: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生化药品、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等。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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