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畜食函〔2010〕465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省兽药监察所:
根据农业部第1435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农业部公布的第一批《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1)》(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1)》(附件2,以下简称《转正标准》),另发)、《四川省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生产企业目录(1)》(附件3,以下简称《转正企业目录》)、《四川省需补充材料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生产企业目录(1)》(附件4,以下简称《补充材料企业目录》)、《四川省不同意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生产企业目录(1)》(附件5,以下简称《不同意转正企业目录》)、《兽药试行标准废止标准目录(1)》(附件6,以下简称《废止标准目录》)和《四川省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1)》(附件7,以下简称《注销文号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30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正式兽药国家标准,原同品种地标升国标兽药标准试行标准同时废止。同时,列入《标准目录》的兽药产品需按照《转正标准》组织生产,实施监督检验。其中,2010年7月30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6个月内仍按农业部原发布的《试行兽药质量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二、列入《转正企业目录》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继续有效;列入《补充材料企业目录》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要自2010年7月30日起,停止生产相关兽药产品,并于6个月内按规定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办公室提交补充试验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列入《废止标准目录》、《不同意转正企业目录》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标准转正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其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一并列入《注销文号目录》。其中,《注销文号目录》中“废除依据”一栏标注“A”的,属于标准废止而注销文号;标注“B”的,属于兽药试行标准已转正,但相关企业提交的标准转正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注销文号;标注”C“的,属于兽药试行标准已转正,但相关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标准而注销文号。
四、自2010年7月30日起,列入《注销文号目录》的兽药产品停止生产。六个月后,该类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假兽药处理。
五、省兽药监察所和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转正标准》,严格按农业部第1435号公告和本通知要求进行生产、检验,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认真清查已经注销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兽药市场秩序。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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