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宣汉县召开了全县动物“秋防”工作会议,为保证全县合法、规范使用兽药,宣汉县畜牧食品局要求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兽医从业人员和养殖业主,在兽药经营、使用上要做到“六个禁止”。
一是禁止使用人用药品。《兽药管理条例》第41条已明确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凡是“国药准字号”的人用药品一律禁止使用。
二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在购买、使用兽药时要选择通过国家兽药“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要注意查看兽药的包装和标笺。兽药包装应完好无损,并印有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厂址、产品说明等内容,同时要注意省市兽药管理部门不定期发布的“不合格兽药名单”。
三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兽药。农业部2002年4月发布的第193号公告,公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规定了“盐酸克仑特罗、己烯雌酚”等18种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对所有食品动物停止使用。对“氯丙嗪、地西泮(安定)”等3种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饮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四是在饲料和饮水中禁止使用的兽药。激素类药品和原料药都不得在饲料和饮水中使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1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同时,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2月发布的第176号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了“盐酸克伦特罗”等40种药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
五是禁止使用淘汰兽药。2007年4月农业部发布的第839号公告公布了“阿拉伯胶,滴滴涕,三磺片”等 48个淘汰兽药品种,这48种兽药禁止经营、使用。
六是禁止在饲料中随意添加兽药。在饲料中添加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农业部2002年9月发布的第168号公告,公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有二个《附录》。其中:《附录一》明确了33个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附录二》明确了24个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包括预混剂或散剂)“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该《规范》同时明确规定:“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禁止将“阿莫西林”等随意加入饲料进行所谓的“药物预防”、“药物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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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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