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评审(化)[2008]便函第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厅(局、办)、兽药(饲料)监察所、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研究单位:
根据农业部兽医局安排,我中心负责组织修订农业部第442公告,现征求各单位对公告的修订意见(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兽药等分类)。请将修订意见于7月31日前邮寄或传真至我中心,同时发邮件至vdec@ivdc.gov.cn。
传真:01062103560
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8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化药评审处
邮编:100081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yz/sy/2009-09-22/119748.html
上一篇 : 加拿大拟定食品药物法规修正案草案
下一篇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