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在2002年4月27日发布的第193号公告要求,一是《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见下表)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二是截至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三是《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2005年10月28日,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又规定以下兽药禁止使用。β-兴奋剂类:沙丁胺醇及其盐、酯及制剂;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喹?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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