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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药防药残 畜禽产品保安全


一、严格执行国家兽药法规

  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农业部最近颁布了《无公害食品——猪肉》新标准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公告。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都将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者、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二、把好兽药质量关

  几年来,某些兽药生产厂家、经销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见利忘义,置国家法律和人民健康于不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和药物添加剂,而有的养殖场贪图便宜,购买使用将近过期或已过期失效的药物,贻误防治,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凡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上述国家兽药质量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骨骼肌松弛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和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三、因畜制宜,合理用药

  家畜有种类、体重、年龄、强弱、公母之别,病情有轻重缓急之分和不同的用药方法,因此,在给家畜防治疾病时,必须坚持因畜制宜、合理用药的原则。一方面不同种类的畜禽其解剖结构、生理机能和生化反应不同,对药物的敏感程度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老年、幼龄、体弱畜或母畜对药物的敏感性比成年、强壮畜或公畜高些,用药量应有所减少。

  1.不同种类家畜用药剂量

  以马(体重300千克)用药量为1;

  黄牛(体重300千克)用药量为1-1/4;

  水牛(休重500千克)用药量为1—1/2;

  驴(体重150千克)用药量为1/3-1/2;

  羊(体重40千克)用药量为1/6-1/5;

  猪(体重60千克)用药量为1/8-1/2;

  犬(体重15千克)用药量为1/16-1/10;

  兔(体重3千克)用药量为1/25-1/15;

  禽(体重1.5千克)用药量为1/40-1/20

  猫(体重1.5千克)用药量为1/32-1/20。

  2.不同年龄家畜用药剂量

  马:3岁-19岁为1;20年以上为1/2-3/4;2岁-3岁为 1/2-1;1岁-2岁为1/8-1/2;1个月-1岁为1/16-1/8。

  牛:3岁-14岁为1;15岁以上为1/2-3/4;2岁-3岁为1/2-1;1岁-2岁为1/8—1/2;1个月-1岁为1/16- 1/8。

  猪:10个月以上为1;6个月-10个月为3/4-1;3个月 -6个月为1/4-3/4;1个月-3个月为1/8-1/4。

  羊:1岁以上为1;6个月-12个月为1/4-1;1个月-6个月为1/10-1/4。

  犬:6个月以上为1;3个月-6个月为1/2;1个月-3个月为1/4;1个月以下为1/16-1/8。

  3.不同用药方法药剂量比例

口服为1;皮下或肌肉注射为1/3-1/2;静脉注射为1/ 4-1/3;直肠给药为1/2-2。

  4.药物计量单位

  根据国家规定,一律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固体药物用重量表示,以克为单位;液体药物用容量表示,以毫升为单位;部分抗生素、维生素及抗毒素采用“国际单位”来表示;混饲、混饮药物采用百万分率来表示饲料或饮水中的药物浓度。比如1000克饲料或1升水中含药1毫克,或1吨饲料或水中含药1克。

  5.用药剂量、间隔和次数

  药物产生治疗作用所需的量叫剂量。药物剂量的大小可以决定药物与动物机体组织器官相互作用的浓度,在一定范围内,剂量越大,药物浓度越高,作用也越强;反之,剂量小,浓度低,作用小。大部分药物都有一定范围的安全限制,临床上一般不用高限或低限,而采用中限给药较为安全。目前不少畜禽场(户)用药量大多超过安全限制,轻者出现不良反应,重者药残超标甚至中毒死亡。应按药物说明书规定的用量用法使用。鉴于某种药物抗药性较强,适当加大剂量也是允许的,但绝不能超过中毒量。畜禽场为做到准确用药,应配有台秤、天平等衡器,不能估摸着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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