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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申报新兽药,必须提交下列内容资料:

(一)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

新兽药命名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

(二)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三)新兽药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理化常数、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

(四)新兽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来源、培养基的标准及配方;制剂的处方、处方依据和工艺。

(五)原料药及其制剂、复方制剂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药理学试验结果,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及抑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等。

(七)毒理试验结果,包括试验动物和使用对象动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试验,局部用药的刺激性和吸收毒性试验等。

(八)特殊毒性试验,包括生殖毒性、致突变、致癌试验。

(九)机体残留试验及屠宰前停药期的研究报告。

(十)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动物传代繁育试验报告。

(十一)驱虫药、消毒药等外用药对环境毒性(植物毒性、水族毒性、昆虫毒性)研究及对土壤、水质污染的研究报告。

(十二)临床试验结果,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十三)中试生产的总结报告,中试生产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标准并与实验室制品的对比。

(十四)连续中试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送检样品量至少应为全检量的五倍。

(十五)三废处理试验报告。

(十六)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含量限度、处方、理化性状、鉴别项目及方法和依据、含量(效价)测定的方法和依据、检查项目及方法和依据、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的来源及其制备方法、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制剂的规格、贮藏、有效期等。

(十七)新兽药及其制剂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

(十八)生产成本计算。

(十九)主要参考文献。试验结果与主要参考文献有不同的,应加以论证说明。

以上试验资料,按新兽药所属类别或用途不同而分别提供。如下:

新兽药申报资料项目表

申 报 资 料 项 目
新兽药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1.新兽药名称及命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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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题目的、依据及国内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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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证结构与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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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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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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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料药及其制剂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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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理学试验
±
+
±
±
±

7.毒理试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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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特殊毒性试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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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机体残留试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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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繁育试验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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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环境毒性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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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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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试生产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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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试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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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三废处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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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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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兽药包装、标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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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生产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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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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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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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符号说明:+ 必须提供

- 可不提供

± 可提供验证资料或国外试验资料

0 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提供

2.中兽药制剂应说明组成分的产地、饮片及炮制工艺。

第十七条 第二类新兽药引用国外文献资料必须作验证试验。第三类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可以引用国外文献资料,但必须进行临床验证。

第十八条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对研制单位报送的申请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交兽药监察所进行复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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