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报新兽药,必须提交下列内容资料:
(一)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
新兽药命名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
(二)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三)新兽药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理化常数、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
(四)新兽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来源、培养基的标准及配方;制剂的处方、处方依据和工艺。
(五)原料药及其制剂、复方制剂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药理学试验结果,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及抑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等。
(七)毒理试验结果,包括试验动物和使用对象动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试验,局部用药的刺激性和吸收毒性试验等。
(八)特殊毒性试验,包括生殖毒性、致突变、致癌试验。
(九)机体残留试验及屠宰前停药期的研究报告。
(十)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动物传代繁育试验报告。
(十一)驱虫药、消毒药等外用药对环境毒性(植物毒性、水族毒性、昆虫毒性)研究及对土壤、水质污染的研究报告。
(十二)临床试验结果,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十三)中试生产的总结报告,中试生产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标准并与实验室制品的对比。
(十四)连续中试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送检样品量至少应为全检量的五倍。
(十五)三废处理试验报告。
(十六)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含量限度、处方、理化性状、鉴别项目及方法和依据、含量(效价)测定的方法和依据、检查项目及方法和依据、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的来源及其制备方法、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制剂的规格、贮藏、有效期等。
(十七)新兽药及其制剂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
(十八)生产成本计算。
(十九)主要参考文献。试验结果与主要参考文献有不同的,应加以论证说明。
以上试验资料,按新兽药所属类别或用途不同而分别提供。如下:
新兽药申报资料项目表
申 报 资 料 项 目
新兽药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1.新兽药名称及命名依据
+
+
+
+
-
2.选题目的、依据及国内外概况
+
+
+
+
+
3.确证结构与组分
+
+
±
-
-
4.生产工艺
+
+
+
+
-
5.原料药及其制剂的稳定性
+
+
+
+
-
6.药理学试验
±
+
±
±
±
7.毒理试验
±
+
±
-
-
8.特殊毒性试验
±
+
±
-
-
9.机体残留试验
±
+
±
-
-
10.繁育试验
0
0
±
-
-
11.环境毒性试验
±
+
-
-
-
12.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
+
+
+
+
+
13.中试生产总结报告
+
+
+
+
-
14.中试样品
+
+
+
+
-
15.三废处理试验
+
+
+
-
-
16.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
+
+
+
-
17.新兽药包装、标签、说明书
+
+
+
+
-
18.生产成本计算
+
+
+
+
-
19.主要参考文献
+
+
+
+
-
20.申请书
+
+
+
+
+
[注]:1.符号说明:+ 必须提供
- 可不提供
± 可提供验证资料或国外试验资料
0 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提供
2.中兽药制剂应说明组成分的产地、饮片及炮制工艺。
第十七条 第二类新兽药引用国外文献资料必须作验证试验。第三类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可以引用国外文献资料,但必须进行临床验证。
第十八条 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对研制单位报送的申请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交兽药监察所进行复核试验。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yz/sy/2006-02-09/118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