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和<<哗人民共各国兽药规范>>二部规定的用于奶牛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中药材和中成药。
4.4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各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各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5 允许使用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4.6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a) 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b) 休药期应严格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c) 附录A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奶废弃物不少于7天的规定上;
d) 抗寄生虫药外用时注意避免污染鲜奶 。
4.7 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及其他兽药。
4.8 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
4.9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10 禁止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示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外的兽药品种,特别是影响奶牛生殖的激素类药、具有雌激素样拰用的物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素能药等兽药。
4.11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
4.12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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