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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网友投稿  2006-02-09  互联网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光、万仁玲、毛开荣、梁先明、王雷、赵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奶牛饲养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及其使用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的奶牛饲养过程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47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 5048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49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兽药质量标准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奶牛 dairy cattle

以产乳性能为主要选择目的,经过系统选育,达到一定水平的专门化牛种的统称。

3.2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血清、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2.1 抗菌药 antibacterial drug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2.2 抗寄生虫药 antiparasitic drug

能够杀灭或驱除动物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2.3 生殖激素类药 reproductive hormonic drug

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动物生殖机能的激素类药物。

3.2.4 疫苗 vaccine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2.5 消毒防腐剂 disinfectant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杀灭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

3.2.6 饲料药物添加剂 medicated feed additive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搞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3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他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4 奶废弃期 withdrawal period for milk

奶牛从停止给药到他们所产的奶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使用准则

奶牛养殖场的饲养环境应符合NY/T388 的规定上。奶牛饲养者应供给奶牛充足的营养,所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饮水应符合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NY5048和NY5027的规定上,按照NY/T5049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NY5047的规定进行预防,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防止奶牛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确需使用治疗用药的,经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再对症下药,兽药的使用应有兽医处方并在兽医指导下进行。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兽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兽药质量标准>>、<<进品兽药质量标准 >>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方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 >>的规定上。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预防奶牛疾病。

4.2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便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4.3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和<<哗人民共各国兽药规范>>二部规定的用于奶牛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中药材和中成药。

4.4 允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各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各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钙、磷、硒、钾等补充药,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4.5 允许使用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4.6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生殖激素类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a) 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b) 休药期应严格遵守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c) 附录A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奶废弃物不少于7天的规定上;

d) 抗寄生虫药外用时注意避免污染鲜奶 。

4.7 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及其他兽药。

4.8 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商品名称及有效成分。

4.9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10 禁止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示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外的兽药品种,特别是影响奶牛生殖的激素类药、具有雌激素样拰用的物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素能药等兽药。

4.11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

4.12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yz/sy/2006-02-09/118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