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8月7日起,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都应达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有相应的诊疗仪器、设备及无害化处理设施,从事诊断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动物防治员资格证书》;个体兽医门诊不得随意剖检患病动物或病死动物。兽医门诊若发现畜禽传染病,必须向当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报告,并不得谎报、瞒报和延误疫情报告;必须建立完善病历档案,如实登记接诊病例;必须严格执行诊疗场所日常消毒制度和接诊人员无菌操作制度,不得使用未经消毒处理的诊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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