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监管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未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批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报农业部备案。不得随意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对于擅自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改正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按项目安排投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并进行拨款。
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全部前期工作(项目必须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具省、市、县计划、财政或金融部门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件),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海洋与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投资重点,负责编制提出本地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展计划处根据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投资重点和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提出本行业年度投资计划建议,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实行分批、集中、统一下达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批计划。省局发展计划处根据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分批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时转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省海洋与渔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及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中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设备购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施工单位的确定,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及中央国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确有特殊原因不宜进行公开招标或不宜进行招标的,经报项目原立项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中的有效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
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所选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
渔业国债项目招投标工作统一归口农业部计划司和部渔业局负责管理。对总投资300万以上的国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具有相应的甲级资质,并有招标项目所需相应经验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资质合格、在本省从事相应招标业务业绩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中心渔港等重大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在本省设有常设机构,资信优良,在本省从事相应业务三项以上业绩优良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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