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建设方案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总体思路、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成后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目标或业务能力目标,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质量水平、功能结构等目标)、项目建设规模、逐项详细建设内容(分类量化)等。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以及所需铺底流动资金;明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付方式等。
项目招标具体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8.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备采购(或研制)、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选择整个工程项目最佳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
9.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机制、运行方式、人员编制、培训计划等。
10.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主要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运行)与劳动保护措施等。
11.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不确定性分析等。
12.结论与建议。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方案比较,选择最佳建设方案,提出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及结论性意见。
海洋与渔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海洋与渔业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申报可行研究报告时,必须明确项目法定代表人、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监管责任人。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须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项要求、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以及项目的有关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投资概算和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等。项目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编制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熟悉基建程序且行业形象好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对于违反基建程序,扰乱项目审查管理评价秩序,不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图纸(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影响项目评审决策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三年内不许承接本行业业务。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所有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必须经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否则不予安排,省直管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投资总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七个建设阶段,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组织实施;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有权部门同意后,适当合并简化建设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评估和审批。有中央和省安排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材料,由各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内的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以计字号文正式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展计划处。省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等项目材料,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发展计划处,同时抄送行业主管处。省海洋与渔业局初核后,并以计字号文同时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主管司局或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评估和审批。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或省发展计划委员审批。小型和限额以下的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或同级计划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招标方案。所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用A4纸报送。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含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要按照审批权限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5%以上的,须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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