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要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关。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要按本办法八、九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对于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派专人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要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要严格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九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海洋与渔业基建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置换或截留。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建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规定,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或浪费损失。
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帐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市、县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项目的中央拨付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都应纳入专户管理,对于统借统还的建设资金,还应建立还贷专户,制定管理办法,落实责任,确保及时偿还。
第四十六条 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程序按现行基建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拨付。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自筹资金要坚持先存后用的原则,在项目立项前,应先筹足自有资金并存入专户,并在申请立项时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同时地方财政、计划部门必须先出具资金配套承诺证明。项目立项后,自筹资金和其他投资要先到位后,方可使用中央和省级下拨资金。
第四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严禁挪用、侵占和套取国家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一切费用的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认真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项目法人须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项目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yz/sc/yu/9/2006-01-16/150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