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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出台《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10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2章67条,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项目的申报与审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和合同管理、竣工验收都做了明确规定与要求。《办法》强调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置换或截留项目资金。《办法》对项目的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定期或不定期会同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对落实《办法》好的单位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扶持。
(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投资安排的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债专项资金的安排方向、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海洋与渔业产业和渔区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围绕(渔)农民增收、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以提高海洋与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和增强发展后劲为目标,应对入世挑战,调整整合投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推进产业创新和优化区域布局,培育和构筑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属单位海洋与渔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及需要中央或省兴办的具有全局意义、跨区域性的重大海洋与渔业基础性、公益性骨干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受益范围较小、不具有广泛示范引导作用、属于局部地方投资范围的项目。也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1. 生产经营性(竞争性)项目;
  2. 投资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3. 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费用列支的项目;
  4. 未按规定做完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展计划处具体负责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根据国家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农业部和省财政、计委确定的年度投资方向重点,负责向农业部和省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年度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总体方案,以及年度建设项目重点、立项基本原则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转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助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遴选和初步审查,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负责已纳入农业部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和纳入省计委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如一、二级渔港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上述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局财务处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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