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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新政”催生种业变局 _种子市场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出台被称为种业“新政”,将催生整个种业的大变局。在这场变革中,政策导向将引领我国民族种业走向何方?谁将最终改变种业市场格局?近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种子企业:谁将高歌猛进,谁将自然消亡

    种子企业的多、小、弱已成我国种业发展不能承受之重。据农业部统计,我国目前有持证种子经营企业8700多家,但是,这8700家企业的种子销售收入加起来,仅相当于美国一个孟山都公司。

    中国工程院院士、作物遗传育种学家盖钧镒告诉记者,造成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我国种业起步晚、水平低,企业没有足够时间在市场中成长起来。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种业准入门槛过低,一些小企业鱼龙混杂,不以科技为先导,没有自己的品种,靠购买品种权甚至套牌侵权、卖假种子生存,不但损害农民利益,而且挤占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发展空间。

    不但如此,目前的体制“科研办企业”也是一些小企业成长不起来的直接原因之一。据中国农科院农经所调查,目前全国400多家科研院所注册了3000多家种子公司,其中“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仅有11家。中国种子协会秘书长李立秋认为,这些科研单位办的企业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从体制上并没有与科研院所完全分开,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很难成为推动种业发展的主力军。

    《意见》中对于种子企业明确了两点:一是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二是坚持扶优扶强。对此,李立秋认为,10年前,我国种业才刚刚开始进入市场,当时,设立低门槛是为了鼓励种子企业在竞争市场上搏击,但是随着种业的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10年后的今天,导向应该转变为“扶优扶强”,扶持大型企业,尽快促进产业升级,因此提高市场门槛是当前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同时,他也认为提高门槛不是要消灭小企业,而是让小企业转变成大企业的代理商或零售商,代理和销售照样也可以做大做强。而且,《意见》中对“事企脱钩”的要求是5年,在这个过渡期间,有关部门要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因此,不会出现一些人担心的“科研单位不干了,企业又担不起来”的现象。本报记者江娜

    育种机制:企业商业化育种,科研单位基础性研究

    对于种业来说,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和最终载体是品种,选育出好的新品种才能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各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一些种子企业对品种研究的投入大多数都集中在育种环节,但是目前来看,基础性研究的缺失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育种水平的提高。

    品种选育是个复杂的过程,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张世煌告诉记者,育种只是最后一个环节,前期还有收集种质资源,改良和开发这些基础材料成为育种可以利用的有效资源,育种方法的创新等一系列应用基础研究。

    我国拥有丰富的种质资源宝库,据统计已经搜集保存了39.2万份资源,但是这些种质资源中,经过研究、能够成为骨干育种材料的只有很少一部分,大量基础性研究缺失导致育成品种的同质化现象很严重。专家认为,在这样狭窄的遗传基础上,很难育出突破性的优势新品种。

    据统计,目前我国相应领域80%左右的农业科研经费投入到商业化育种等应用研究。而根据我国目前的科研体制,这些科研经费又大部分投向了各大科研单位,一方面科研单位对市场不够了解,很多品种长在“论文纸”上,却没有长在大地上;另一方面,更深层次的矛盾是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李立秋分析说,用国家项目经费研发出来的种子立即成为自己经营的商品,对其他种子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据统计,目前我国80%以上的育种资源和人才集中在科研教学单位,88%的农作物杂交品种由科研教学单位选育;而在美国,90%以上的商业化育种由企业承担。

    “问题也不在科研单位,而是政策导向,国家以论文数量、育种数量来评价科研工作者的研究水平,必然导致大量科研资源投向育种环节。”盖钧镒说,“现在我们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新的科研机制,国家投向科研院所的资金用于基础性、前沿性的共性技术研究,而且要完善公共研究成果的共享机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区别化的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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