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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新合作社法!合作社发展,他们怎么看?


美国政府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就给予农业合作社很大的支持。在法律方面,美国早在1922年就颁布了法令,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随后陆续颁布了《合作社法》《农业法案》《农业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使农业合作社发展有了完备而可靠的法律保障;在税收方面,政府采取延期纳税、减税及免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在信贷方面,农业合作社可以向政府和银行申请贷款,利率比一般商业性贷款利率低。同时,美国还有比较完备的农业保险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私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种类多样的农业保险,可参保作物已达120余种,大大降低了农业合作社的市场风险。

再以日本为例,政府会根据每个时期不同的社会状况及时调整法律政策对合作社的规范与扶持。1947出台《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农协组织,并结合土地改革、土壤改良等措施,以应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农业濒临崩溃、种植业以粮食生产为主且产量不高等导致的粮食危机。而《农业基本法》和《农协合并助成法》的颁布确定了农协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农业生产逐步走向机械化、专业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计算机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农产品物流运输,日本农协根据这些变化,从组织机构、商品流通方式、业务范围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农业机械化的普及以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足,日本农协又开始合并基层农协,扩大经营规模。

美国和日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保障,在确保合作社“自愿合作,互助共赢”的原则基础上,不断根据形势变化,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进行调整。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股权结构不明确、财务制度和分配机制混乱、服务功能单一、管理水平低、社员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对此,政府应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立法体系,以规范来保障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其次,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定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于会怀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于会怀:

新法助力合作社规模化、联合化

随着我国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数量增长非常迅速,合作社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真正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让农民普遍受益、对农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还非常有限,这与立法对于合作社经营主体提供法律保障的有限性和滞后性有一定关系。

例如,现行法中只给予基于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然而,农民合作社想要获得长远发展,必定要超越这一限定,提供综合性服务。为什么农机专业合作社就不可以销售蔬菜或者其他农副产品呢?

再加上,近两年,我国农业经济飞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就使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数量呈几何级增长,合作社共赢合作成立联合社等形式不断涌现,导致农业生产体系发生深刻变化。在原有的以农业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已经突破了现行法所规定的范围,现行法已经无法涵盖这些范畴,因此急需进行修订,增加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此次新法中,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这是顺应合作社实践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正确举措,将有力推动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化发展。

虽然我国农业合作社数量激增,但规模发展不一,整体经济实力仍显薄弱,而且合作社地区间的合作性差,缺少区域性合作联社。此次新法中增加了联合社一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这为壮大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区域性合作联社、拓宽合作社服务范围、提高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等都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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