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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机融资租赁给予财税优惠


杨雪

中共中央连续十一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每次都无一例外地强调积极发展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化离不开完善的金融服务支持。继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发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之后,国务院于2014年4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

相比于传统的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为农民和涉农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快捷、低成本的融资途径,是推动农业机械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农机这种新型的实践与传统的财税惠农政策在操作层面存在一些不契合之处,使得农民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农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财税支持:一是在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下无法取得农机购置补贴;二是在现行税收政策下税负过重。

为此,民盟中央委员会建议:

一是认可融资租赁中农民作为承租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现行农机补贴政策将补贴申请人的资格仅限于购机者,即农机所有人。但是在农机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示向卖方购买农机、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付清租金后取得农机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虽然暂时不是所有权人,但却享有所有人的权利,即占有和使用农机,并享有收益,这与农民直接取得农机所有权在最终目的上是一样的。出租人之所以在融资租赁中保留所有权的名义,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方式,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收回租赁物,弥补损失;如果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承租人亦将有权取得农机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只是农民购买农机的一种变通方式,并不改变农民购买并使用农机的实质,应同样享有申请农机补贴的资格。

二是对农机融资租赁免征增值税。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农机整机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因此建议对作为农机流通环节的农机融资租赁,同样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农机融资租赁将按销售额的17%缴纳增值税,但是出租人在购买农机时免征增值税,因此在按融资租赁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时没有抵扣项,导致实际上农机购买价格被包含在融资租赁销售额中而被征税,这与上述农机批发和零售免税的初衷是相悖的。而且国家对农机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实质是在农机流通过程中免征增值税,以减轻农民购买农机的负担,融资租赁是农机流通的一种方式,同样应当享有零增值税优惠,以体现国家对购买农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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