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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十分关心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和农业机械化法律制度建设。2001年初,全国人大农委牵头开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调研论证,着手法律起草工作。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农委成立后,继续抓紧开展起草工作,2004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2年又针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立法后评估,以期为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有力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法律,明确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方向及实现路径,确立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制度,强化了现阶段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保障措施。该法颁布实施的10年间,我国粮食连年增产,现代农业有序推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机装备总量、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机工业增长速度,都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既是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法制化轨道的里程碑,也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大发展的奠基石。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一是进一步统一和深化了各方面对于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的认识。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只能走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道路;两者不能分离,也不能偏离,否则就会走弯路。二是指导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由过去的主要靠政策指导向依靠政策和法律共同指导的方式转变,由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向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共同运用管理的方式转变,这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在农业机械化领域的具体体现。

发挥立法对改革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立了鼓励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对农机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对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给予财力支持及税收优惠,以及加大金融对农机事业的扶持等制度和措施,对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起草、审议和颁布实施,也改变了过去立法工作多是待政策稳定成熟后再立法的传统做法,而是把政策规范尚不完善,但实践发展确有需要,并且能够看得准的事项,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实践证明,这种关口前移的立法模式符合实际,对今后的“三农”立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涉农立法多为经济法,行政法,主要规范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措施,以及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等,时效性和实践性特色明显。今后,我们要善于发挥立法的作用,一方面将党的“三农”政策及时归纳、转化为法律规定,使之更加系统、规范;另一方面将立法与深化农村改革的实践融为一体,发挥法律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立法要讲效率,方向性、原则性的重要问题基本形成共识后,就要抓紧立法;出现新情况,则抓紧修改。如果法律长期滞后于实践,实践就会对法律敬而远之。今后,完善农业法律制度要关口前移,切实保证农村重大改革先立后破,于法有据,有序推进。

进一步强化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才有生命力。《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定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制度,经过实践证明是符合实际的,应当始终坚持不能动摇。同时,对法律制度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也要及时跟踪研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通过完善配套制度等方式积极推动解决。比如,目前农机装备数量多但低档次机具比重大、农机使用的基础设施条件滞后、经济作物和山区机械化发展水平缓慢、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组织程度较低、农业机械单机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益不高,以及农机工业的自身创新能力弱、核心部件对外依存度高等问题,都需要各方面继续共同努力推动解决。另外,还要继续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扩大法律在农民、农机企业、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中的影响,提升法律的认知度、认同度,加深全社会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总体战略的理解和把握,为促进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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